3月29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审理王某等8名农户诉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及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,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:由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农户返还购买“三无”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“三无”农药造成的各类损失共48万余元。
案件回顾
2018年, 张某系某合作社原监事,他从董某等处购买了无生产许可证、无农药登记证、无生产厂名称的“三无”甜菜除草剂等农药,并以“正规厂家内部生产”“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”等为由向多名甜菜种植户销售。
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购买产品后,张某出具了加盖合作社印章的票据。
王某等种植户使用农药后,农田出现杂草疯长、人工除草无明显效果、甜菜减产的现象。2018年7月,张某以某合作社监事名义与部分农户达成赔偿协议。2019年8月该合作社注销。注销前,该合作社承诺未尽债务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承担。
2019年,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,将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及某农资公司起诉至365bet体育滚球_365bet网络足球赌博_365bet网上网投区法院,要求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。
审理过程中,法院查明案涉农药与某农资公司在售农药不是同一产品。
经司法检验,案涉农药没有标识、成分、含量等介绍,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无法确定,属于不合格产品。
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44条第2款规定,张某等应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。但由于王某等8人长期务农,对农药的选择、识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,因此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,因此依法减免张某等人20%的赔偿责任。
结合法院对农户损失的对比测算,一审法院判决张某、董某、合作社成员等10人向王某8名甜菜种植户赔偿各类损失48万余元。
之后,原告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。
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一审依法认定赔偿责任人,并就认定赔偿损失范围(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)进行查明认证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遂维持一审判决。
庭审当天,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农资主管部门及农资店经营者代表11名旁听案件审理,将该法治公开庭审作为一堂直接、生动的法治公开课,教育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。
判决结果
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,由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农户返还购买三无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“三无”农药造成的各类损失共48万余元。
法官提示
农产品种植户一定要购买正规合法的农药,在使用时按照标签规定使用范围用药。农资产品制造和销售者们切莫为了短暂的利益铤而走险,制假售假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。